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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法律委员会建议废除“第三部门”法案

时间:2013-10-11 00:00来源:新西兰 先驱报 作者:New Zealand 点击: N

  法律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报告,建议废除1908年协会法,并以新的现代法律替换该法律。
  此事将影响社区中当前存在的许多少数民族社团、宗教团体和文化协会。
  该报告称新西兰有23000多个注册协会,其中45%是文化、体育及休闲组织,另外55%属於各种社区活动团体,其中包括社会服务提供部门、宗教团体、开发和房屋部门、教育及环保小组以及商业和专业人员团体。这些社区组织被统称为非盈利组织,或“第三部门”。
  法律委员会建议新法律应对其他法律提供普遍指导作用,包括:
  协会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
  对利益冲突的处理要求;
  在各规章下的争议解决程序;
  规章范本。
  法律委员会还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将协会最低成员人数从15人减至10人;
  协会中需有一名法定工作人员,及一个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
  协会成员不应对协会存在所有权利益。
  委员会同时建议依据1957年慈善信托法,慈善信托董事会不受新法律管束,但慈善协会应依据新法律行事。
  另外两项广泛的建议是:
  1.新法律应确保协会的行为不会在仅因其无能力,无权利或无权力的情况下就被认作无效。且新法律需保护和协会合作但未注意到协会无能情况的第三方;
  2.新法律要求协会需要有一个由工作人员组成的委员会来做决议及管理协会事务(经营和监管)。委员会认为符合公众利益的做法是由协会选举或指定一个人为法定工作人员,这个人随即具有作为注册协会登记官的联系人的法定义务。
  在财政报告义务方面,委员会总结认为注册协会不应具有选择退出准备和提交最简单形式的年度财政报告的能力,因为这样可以确保协会成员每年收到他们所在组织的财政信息,并让登记官得以确认该协会仍在继续运营。
  以上建议的指导原则为:
  ‧加入协会的人达成一个共同目的,而非从该协会的活动中获取个人财政利益。因此协会不应将盈利或益处直接分配给其成员;
  ‧作为私营机构,协会应自行管理事务并且不受国家政府干扰;
  ‧由於协会是由对其负责的成员来管理运营,因此对於一个没有成员的群体来说,应考虑其他可以用以负责的注册形式。

  注册协会的新法律(NZLCR 129).国家政府将考虑这些建议并进行回应。
  一旦报告中的建议得到实施且开始实行新法律,每个现存协会都将需要检查和重新审订其规章使之符合新法律。部分协会或需修订章程,另外一些协会可能会发现其原有章程已符合新要求。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实行一个过渡期。

  撰文:George Bogiatto律师行的Gurbrinder Aulakh律师
  网址:
www.aucklandcitylawyers.co.nz;
  翻译:Lu Zhang
(责任编辑:新西兰 XinXi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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